携女跳江的离婚女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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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做人一定要想得通。
有一个广西壮族自治区姓马的女士,和她丈夫长期冷战,就是跟先生不讲话,他们决定去离婚了。
马某与丈夫到民政部门去离婚,由于正好是周末,民政部门不办公。因为他们是在农村,不知道时间安排,不像现在有些城市比较先进,可以从网上看到。他们两个人没能顺利办理离婚手续,就分道扬镳了,男的归男的走了,女的就带着一个三岁的孩子回家。
路过一条江的时候,她越想越想不开,她决定跳江自杀,想到女儿会因此失去母亲,将来会变得很凄惨,她决定抱着女儿一起跳江找死。由于被周围群众发现,很快被救上岸,所幸还没有大问题。
但是检察院认为她是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所幸由于马某跳入江中之后幡然猛醒,“我不应该这么做啊!”她不想让女儿沉入江中,用力把女儿托举在头顶上。大家看到了,赶快就把她救起来了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所以一个人一恨,就会做出非常伤天害理的事情。
—— 20180616 澳大利亚布里斯本法会开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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